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打掉蓄電池犯法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打掉蓄電池犯法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為什么南寧市偷電瓶的那么猖狂?
南寧偷電瓶者猖狂,只能說明當地社會治安不好。″南寧"其諧音是″難寧",是個"難以安寧之地″。社會治理,治和賊之間是一對不可調合的矛盾,就像貓捉老鼠的游戲,貓高一尺,鼠高一丈,反之貓高一丈,鼠必躲藏。
要使偷瓶賊不再猖狂,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必須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氛圍。一是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識,加強自我防護,比如車上加報警器,不等賊盜,近即警報,把賊嚇跑;加固鎖具,增加盜賊作案成本。二是社區要加強防范宣傳教育,加強軟件建設和硬件建設,加強固定門崗和流動巡崗的盤查力度;增加監控攝像頭數量,做到無死角無盲區;電動車輛集中管理。三是警民聯防聯控。只要市民、社區、警方″三防″聯動,小小盜瓶賊就無形可遁,有瓶難偷。還南寧安寧,還車主電瓶。南寧無賊,安全出行。
說得不對,南寧不是偷電瓶猖狂,是小偷太猖狂,大白天入室偷電單車,有監控錄像記錄報案也沒下文,公交車上當眾偷學生手機,學生哭了幾個站好傷心,好心痛,這是我爸爸買給我的手機,里面有我和爸爸合影和一段視頻,爸爸走了,永遠的走了,女孩哭得好傷心,撕心裂肺的喊著,還我爸爸!當大家聽明白的時候,小偷已經無影無蹤了!
小心你電瓶今晚就不見!!!
嫌疑人語錄:打工不可能的,這輩子不可能的
我覺得在牢里比在家里好,家里沒有妞兒
小心你電瓶今晚就不見!!!
讓我們向切格瓦拉致敬!!!
我我們一起去偷電瓶吧!
忘了他吧,我偷電瓶養你啊
感謝頭條的邀請,南寧以前是不會有很多人偷車的,現在偷車多,是因為我回來了!對,我回來了!偷車是不可能偷車的,只能開開門面,收收徒弟開鎖這樣子,維持生活,我現在比以前混的好多了,徒弟又多,我口才比以前好多了,只有收徒,銷售這樣子才能維持生活。
與其埋怨市場買賣造成,還不如說是犯罪成本低才是主要原因。如果偷個電瓶判3年,犯罪成本高了偷盜電瓶利益不平衡了還有誰去偷電瓶。再一個群眾安防意識不專業,亂停亂放沒有報警器的電車被偷是主要原因。南寧市公共治安力度普遍下降,警力集中在大案或利益較大黃賭毒。所以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方方面面問題都存在,所以電瓶被盜的大環境現象就不言而喻了。
希望首府能重視能讓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前幾天我的車子4.2米的車在豐達路被撬了一對100伏電瓶而且是焊死都還把我的割斷,去買電瓶來換時店家說今日我已經換了三對,那么瘋狂的社會毒瘤為什么有關部門不查還是放水,如果不解決這幫團伙很影響南寧首府的市容市貌不然這幫劊子手太猖狂了
如何看待警方通報“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謝謝邀請回答!
隨著昆山警方一篇非常詳細的警方通報,備受關注的昆山電動車主“反殺”寶馬男事件終于塵埃落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雖然,事件已定性,但這期間網絡上一度出現熱議“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法律問題讓筆者很感興趣!我們知道,中國的《刑法》在制定過程中很大幅度的參考了以德國為典型代表的大陸法系,所以,我忽然有個假設:昆山反殺案發生在德國會怎樣?
一、中德兩國防衛過當的有關立法規定之比較
1、中國
我國《刑法》第 20 條規定,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我國刑法對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賦予被侵害人本人及第三人無限防衛權,從而對公民的個人權利給予有力的保護。也就是說,只要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是違法和有責的行為,只是在處罰的時候應當減輕和免除處罰。只有在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進行防衛的時候,即使造成了重大損害也不是違法和有責的行為,也即無限防衛權。
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在防衛的過程中可能,會由于慌亂、恐懼等的影響而在無意識的情況下使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刑法仍然認為是防衛過當行為,應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在量刑的時候考慮行為人在防衛過程中的主客觀情況,具體裁定是應當減輕還是免除刑罰。
2、德國
德國刑法第33條明文規定: “防衛人由于慌亂、恐懼、驚嚇而防衛過當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考慮了防衛人在防衛時面對的特殊處境而在主觀上表現的慌亂、恐懼和驚嚇下實施的防衛過當行為,從而認定是一種阻卻責任的防衛行為,并且分析了行為人在集中的緊急防衛超過限度、擴展的緊急防衛超過限度、對無關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假想的緊急防衛超過限度的情況下是否排除無罪的問題。
如果放在以前,我會說司法機關執法不應該受輿論干擾,于海明即使無辜,判決也不該因他而改變。
但現在我改變了態度,因為現今的中國,能進步一點就是一點,方式不再那么重要了。
熟悉司法的朋友其實都知道,通過正當防衛來免于刑事處罰的情況非常少,知乎有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坦誠,在他見過的5000多個案子里,被判定為正當防衛而免于刑事責任的案子一個都沒有。
于海明能得到全國網民的關注,真是幸運,也虧得他是在現代的中國, 網絡媒體傳播快+攝像頭遍布,使得全國人民在短時間內目睹到到他的遭遇。
換一個時代,大概他就這么因為過失殺人罪或者防衛過當坐牢了吧?
首先,事實證明之前網絡上所公開是事實證據并非全部。
同時,網傳死者龍哥往回跑的時候,喊著“有槍”的說法實屬謠傳,這件事情結束之后,筆者認為應當對造謠者追究相應責任。
而這件事情至今,也最終如筆者判斷所言,最終定性為正當防衛。
下面筆者幫大家了解一下其定性的原因和具體內容,而這個案例本身,也將是我們法治社會發展的重要一步。
而此前筆者認為,獲取客觀事實的根本是在于“演繹法”,即演繹推理,這也是大陸法系的基本原則。
就演繹推理來說,必須要衡量事件的全貌,才能對其中某一特定行為做出定性。
所以,此前筆者在“持續保障安全”方面所作出的判斷是正確的。因為,死者的主觀惡性和行兇行為,直接構成了其可能在階段性逃離后,仍舊會采取行兇行為的根本依據。
這個時候電動車男的自我保障機制仍舊處于持續的觸發之中。
筆者之前判斷的例證如下:
首先感謝昆山警方和昆山檢方高效的工作,積極回應網友關切,維護法律權威,弘揚社會公平正義,是一次非常有意義的司法實踐活動。我還有幾點補充看法:
一、昆山警方和昆山檢方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這將成為中國刑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不僅僅是出于法律規定,更是維護法律權威,弘揚社會公平正義,其結果必定影響深遠。
二、這次案件網絡反響強烈,同時也是一次很好的網絡普法教育,我本人也有很多收獲。
三、感覺這事還沒完,受害者家屬還可能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也有可能提起刑事自訴。
四、同時,這也是一次政府機構利用新媒體平臺積極網友關切的典型案例,示范意義重大。
最后想說的是,希望警方做出撤案的決定是完全基于法律規定,而沒有受到網絡輿論的任何影響。
屢經人生不順的弱者于海明,在遇到莫名其妙的傷害之后,卷入一起命案之中。不過,警方通報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應當會給他以莫大的慰藉。
“昆山砍人案”關于于海明是否正當防衛的定性,在響應時間之快的方面,應當是超越了很多人的想象。
警方案情定性有理有據,以及向社會反饋的時效快速,值得大贊。
不出所料,“昆山砍人案”的焦點還在于,于海明在奪刀反擊后,龍哥落荒而逃的過程中,有沒有被再度擊殺中。這一點也是法律界對于海明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爭論中的主要模糊點,因為當時網傳的視頻,并不能明晰這一點。
9月1日下午,警方發布的通報厘清了這一爭議點,通報指: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廣受關注的“昆山砍人案”,之所以輿情一邊倒的傾向于支持于海明,也是期待“正當防為”在防止、制止及反抗犯罪中產生更大的包括震懾在內的積極作用。
一般認為,此案定性具有重大意義,并顯示出重要進步。此前報道的一些案例顯示,老百姓的實施防為中,遇有命案,“防為過當”的概率遠大于“正當防為”。而“昆山砍人案”最終的性質認定,將給未來類似事件帶可借鑒與可參照的范本。
另外,“昆山砍人案”最終定性,對犯罪分子也有極大的震懾作用,并對預防犯罪產生積極作用。這種作用產生于三個方面:一是輿情洶涌倒向情理所在,顯示社會正能量;二是正當防衛并非只屬于被動防守、小量反擊,公民實施防衛權應受鼓勵;三是當大殺器行兇發生時,全力以赴痛擊侵害也會受到法律維護,拘手拘腳并不是最好的選擇,有時反而鼓勵了犯罪。
最后,這一事件的前后發生亦表明,在法律與情理之間,并不一定是鴻溝,更多的是相向而行的正義之潮。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打掉蓄電池犯法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打掉蓄電池犯法嗎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